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续)
注:1 表3.3.11-1与表3.3.11-2的风量按开启2. 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非该尺寸的双扇门可按面积比例进行修正;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开启门时,通过门风速不宜小于0.7m/s。
2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3.3.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分段设计。
3.3.13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机械加压送风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
3.3.1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
3.3.15机械加压送风应满足走廊—前室—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30Pa;
2防烟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50Pa。
4排烟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排烟系统包括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4.1.2排烟系统的设置部位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4.1.3下列场所可不设排烟系统:
1除旅馆外,走道的装修采用不燃材料,且室内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或房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20m的走道;
2当室内或走道设有符合要求的排烟设施时,无可燃物或可燃物容量小于1kg/m2的独立防烟分区的中庭;
3设有日常通风的机电用房;
4走道或回廊设有排烟设施,建筑面积小于100 m2的地上房间。
4.1.4多层民用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方式尚可采用设置固定的采光带、采光窗的方式。
4.1.5无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宜设置机械排烟系统;设有回廊的中庭,其建筑的使用层面无排烟系统时,其回廊应设机械排烟系统,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
4.1.6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等设施。
4.1.7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1防烟分区应采用当烟垂壁、隔墙、梁等划分。
2挡烟垂壁或梁的下垂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应满足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应由公式5.3.1和5.3.6计算确定。
4.1.8当烟缕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15℃时,应重新调整排烟措施。
4.1.9补风系统可采用机械送风方式或自然进风方式。
4.1.10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具有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4.1.1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12超过32层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排烟系统应分段设计。
4.2自然排烟方式的要求
4.2.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气流方向开启;
2宜分散布置,除带型排烟窗外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2.5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m;
4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
5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办公楼,当办公室的面积小于3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2排烟窗的面积应由公式5.3.7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2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2.3当火灾被确认后,除采光带外,排烟区域的自动排烟窗、补风设施、自动挡烟垂帘等所有自然排烟系统设备应能在60s内完全处于工作位置,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2.4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及类似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自动排烟窗或常开排烟窗。
除上述场所外,其他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时,可采用普通排烟窗。
4.2.5采用自然排烟的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二条对边均匀设置;
2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屋面斜度≤12°,每200 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屋面斜度>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宜采用自动控制。
4.2.6固定采光带、采光窗应在屋面均匀设置,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且每个需排烟的区域至少设置一组。严寒地区采光带应有防积雪措施。
4.2.7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厂房的排烟面积应为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一倍;
注: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4.2.8当建筑室内净高度大于6m,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减少5%,但不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1%。
4.2.9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设置面积应达到4.2.7条第1款中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0%。建筑物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采光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1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2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60%的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采光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4.2.7条第2款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4.3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3.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280℃排烟防火阀,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4.3.2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3.3.3条规定。当系统中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开启时,排烟风机应能联动启动。
4.3.3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且围护结构底部应有喷淋保护,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3.4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
4.3.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4.3.6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4.3.7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在60s内完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和排烟风机,并在7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3风管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3.8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3.9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当层高低于3.6m时,可设置在1/2高度以上;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10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阀(口)设在非封闭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4.3.11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地下室,当房间面积小于50 m2时,排烟阀(口)可设置在公共走道。
4.4排烟区域排烟时所需的补风要求
4.4.1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以及机械补风等方式。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以下。
4.4.2机械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公共聚集场所或面积小于500m2的区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4.4.3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小于500m2的房间,可不设补风系统。
4.4.4排烟区域所需的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4.4.5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5防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1火灾模型的确定和排烟量
5.1.1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担负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未开启排烟阀(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1.2各类场所的火灾模型可由公式5.3.2计算或表5.1.2确定。当喷淋设置高度大于12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当采用常开风口时:20层及以下取2,20层以上取3
当采用常闭风口时:取1
5.3.7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
注:公式中在计算时应采用试算法。
6进场检验
6.0.1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金属风管的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按面积总量的10%。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等应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实测、核查有效证明文件。
6.0.2风管部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口)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规格材料总量的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2电动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口)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规格产品总量的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靠。
6.0.3风机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应具有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
6.0.4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抽查10%。
检查方法:核查产品的规格、型号与有效证明文件是否相符,并动作测试,动作应可靠。
7系统施工
7.1一般规定
7.1.1系统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7.1.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7.1.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
7.1.4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7.2主控项目
7.2.1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采用法兰连接,风管法兰材料规格应按表7.2.1选用,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50mm;
2板材宜采用咬口连接,板厚大于1.5mm的可采用焊接;
3风管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辅以密封胶嵌缝或其它方法密封,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4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如矿棉、岩棉、硅酸铝等),绝热材料的施工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2非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的规格应分别符合表7.2.2的规定,其螺栓孔的间距不得大于120mm;矩形风管法兰的四角处,应设有螺孔;
2采用套管连接时,套管厚度不得小于风管板材的厚度;
3无机玻璃钢风管的玻璃布,必须无碱或中碱,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规定,风管的表面不得出现泛卤或严重泛霜。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3防火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7.2.4砖、混凝土风道的灰缝应饱满,内表面水泥砂浆面层应平整。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2.5风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风管(道)的规格、安装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的安装,不得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
2风管吊、支架的安装应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3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
4送风口、排烟阀(口)与风管(道)的连接应严密、牢固;
5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连接。如风机仅用于防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
6风管穿越隔墙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非燃材料严密填塞。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尺量、观察检查。
7.2.6风管(道)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1送风口、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应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操作检查。
7.2.7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的方向、位置应正确;
2手动和电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不小于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及动作检查。
7.2.8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并不设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2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出口方向应正确;
3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4排烟风机宜设在该系统最高排烟口之上,排烟风机宜设置机房,机房与相邻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1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隔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9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下垂的长度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3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7.2.10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手动开启装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1.5m之间,并便于操作、明显可见。
3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应灵活、可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动作检查。
8系统调试
8.1一般规定
8.1.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后进行。
8.1.2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8.1.3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系统调试的实施可以是施工企业本身或委托给具有调试能力的其他单位。
8.1.4系统调试前,承包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8.2主控项目
8.2.1风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系统类别进行严密性检验,检验应以主、干管道为主。其强度和严密性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下列规定:
1风管的强度应能满足在1.5倍工作压力下接缝处无开裂;
2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低压系统风管 QL ≤0.1056P0.65 (8.2.1-1)
中压系统风管 QM ≤0.0352P0.65 (8.2.1-2)
式中:
QL ,QM ——系统风管在相应工作压力下,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m3/(h·m2)];
P——指风管系统的工作压力(Pa);见表8.2.1,排烟管道均按中压系统的规定。
3砖、混凝土风道的允许漏风量不应大于风管规定值的1.5倍;
4低压系统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漏光法检测,检测不合格时,作漏风量测试;中压系统应在漏光法检测合格后,作漏风量测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测试报告,系统的强度、漏光法和漏风量测试方法按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有关规定执行。
8.2.2防排烟系统的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
8.2.3设备单机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常闭的送风口、排烟阀(口)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执行机构动作应灵敏,脱扣钢丝的连接应不松弛,不脱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对自动排烟窗、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送风机、排烟风机调试应包括下列项目:
1)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2)核对风机的铭牌值,应与设计相符,并测定风机的风量、风压、电流和电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测定、查阅试运转记录及有关文件。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以及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分别达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5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开启排烟风机和相应的排烟阀(口),测试排烟阀(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测试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还应开启送风机和相应的送风口,测试送风口处的风速应到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测定、记录。
8.2.4系统联动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送风口开启时,送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应启动有关部位的送风口、送风机。
2对机械排烟系统进行联动试动转应包括下列项目: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
2)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报警后,地上部分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地下室的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送风口、送风机。
3设置自动排烟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排烟窗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4设置活动挡烟垂壁的应在火灾报警后,相应部位的挡烟垂壁自动下垂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动作检查。
9.0.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
9.0.2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0.3防排烟系统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防排烟系统验收记录表。
9.0.4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一般包括下列文件及记录: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和竣工图;
2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工程设备、风管系统、管道系统安装及检验记录;
5管道试验记录;
6观感质量综合验收记录
7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8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核查记录。
9.0.5防、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型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9.0.6防、排烟系统设备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关闭;
2)送风口、排烟阀(口)、自动排烟窗进行手动开启和复位功能检查;
3)活动挡烟垂壁进行手动开启、复位功能检查。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2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火灾报警后,根据设计模式,相应系统的送风机开启、送风口开启,排烟风机开启、排烟阀(口)开启,自动排烟窗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活动挡烟垂壁下垂到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9.0.7防、排烟系统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排烟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并达到设计要求: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2)内走道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3)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的面积;
4)中庭可开启的顶窗和侧窗的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检查方法:尺量。
2机械防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
1)任取一模拟火灾层,当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门全闭时,测试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走廊→前室→楼梯的压力应呈递增分布;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2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层数不小于20层时,应根据设计模式分别打开3层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防火门;测试各门洞处的风速不宜小于0.7m/s;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3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对下列部位的排烟量进行检查,应测试排烟口的风速并符合设计要求:
1)内走道排烟量;
2)需要排烟的房间排烟量;
3)中庭的排烟量;
4)地下车库的排烟量。
4地下室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测试送风口的风速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动作检查。
10.0.1防排烟系统应具有管理、检验、维护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
10.0.2维护管理人员应经过消防专业培训,应熟悉防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10.0.3建立和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清洁卫生制度和安全、保卫、防火制度。
10.0.4每个月应对风机和挡烟垂帘进行检查,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10.0.5每个月应对风机、挡烟垂帘及电动排烟窗的供电线路进行检查。
10.0.6每个季度应对各类风口进行逐一检查,确保可使用。
10.0.7防排烟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附录B防排烟系统施工记录表
B.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按表B.1填写,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附录C 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表
防排烟系统工程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商定并签章。
附录D本规范用词说
D.1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D.2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